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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合同诈骗3000余万元,两次逮捕,为何终获不起诉!

发布时间: 2024-05-19

一、案例导入




孙甲、刘乙、吕丙等人在北京从事钢材贸易。2009年4月至10月,孙甲、刘乙、吕丙等人向张丁、何戊分别采购了1008万元和1960万元的钢材。据孙甲陈述,其将钢材销售到河北某地的房地产公司。房地产公司一直未进行结算导致其也不能给付张丁、何戊钢材款。

张丁、何戊多次向孙甲等人索要钢材款不能的情况下就以合同诈骗罪向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分局举报,两人举报的主要理由是孙甲等人的经营模式是“高进低买”。也就是说,孙甲向其采购钢材的单价高于孙甲等人的销售给开发商的单价,孙甲等人主观目的只能是不打算给其钢材款。

2011年3月25日,朝阳区公安分局对孙甲刑事拘留。4月29日,朝阳区检察院批准逮捕。6月7日,朝阳区检察院作出撤销逮捕决定。同日,朝阳区公安分局对孙甲取保候审。2015年2月10日,朝阳区检察院又对孙甲批准逮捕。6月18日,该案移交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审查起诉。

二、一波三折,终获不起诉。

李亚普律师通过在案的证据发现虽然孙甲等人的经营模式虽然是采取“高进低买”的模式,但他们的目的是为了抢占市场,而不是非法占有的目的。孙甲等人未能向张丁、何戊支付钢材款的主要原因是开发商未向其支付钢材款。并且,孙甲等人手机一直畅通,没有逃避债务的行为,更没有挥霍开发商向其支付的部分钢材款。因此,孙甲等人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根本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最终,该案经过一波三折,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对孙甲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责任编辑: 王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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