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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述身边的法律故事
导读 【案件背景】 周女士与街道环卫所签订《劳务承包合同书》,约定由周女士承包镇上大街的清扫、保洁劳务,每年10万元,周女士在承包期内有生产管理权、人事管理权、经费分配权,但必须严格遵守街道环卫所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街道环卫所对周女士定期与不定期检查,若不达标,可以解除合同。 环卫公司中标取得经营权,接管运营原环卫所业务。周女士继续从事环卫工作,工资报酬由环卫公司支付,但双方未重新签订合同。期间,周女士被案外人驾驶的摩托车撞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周女士家属多次与环卫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并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结果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周女士家属不服,起诉请求确认周女士与环卫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一审裁判】 【二审裁判】 江西省某高院审理认为:双方明确约定为“劳务承包合同书”,且周女士在承包期内享受生产管理权、人事管理权和经费分配权,并不受某县街道环卫所的支配,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因此,认定双方属劳务承包关系,更符合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和客观事实。环卫公司承继某县街道环卫所的权利义务后取得该县环卫经营权,但其与周女士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周女士与环卫公司的关系仍应根据前述合同书来确认,即为劳务承包关系。故再审法院认为:双方属于劳务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 对此,你赞同这种观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