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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自然人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合同,应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 2024-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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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双方只能属于劳务合同关系。又根据最高院民一庭在《关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终止的确定标准问题的答复》认为:“对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终止,应当以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为标准”。即如果超过退休年龄又没有领取退休金的,双方可以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在实践中存在争议,对此,人民法院案例库的观点是怎样,来看这个案例。

【案件背景】              

周女士与街道环卫所签订《劳务承包合同书》,约定由周女士承包镇上大街的清扫、保洁劳务,每年10万元,周女士在承包期内有生产管理权、人事管理权、经费分配权,但必须严格遵守街道环卫所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街道环卫所对周女士定期与不定期检查,若不达标,可以解除合同。

环卫公司中标取得经营权,接管运营原环卫所业务。周女士继续从事环卫工作,工资报酬由环卫公司支付,但双方未重新签订合同。期间,周女士被案外人驾驶的摩托车撞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周女士家属多次与环卫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并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结果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周女士家属不服,起诉请求确认周女士与环卫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一审裁判】                

江西省某县法院判决:驳回周女士家属的诉讼请求。周女士家属不服,提起上诉。江西省某中院判决:确认周女士与环卫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环卫公司不服,申请再审。

【二审裁判】                

江西省某高院审理认为:双方明确约定为“劳务承包合同书”,且周女士在承包期内享受生产管理权、人事管理权和经费分配权,并不受某县街道环卫所的支配,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因此,认定双方属劳务承包关系,更符合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和客观事实。环卫公司承继某县街道环卫所的权利义务后取得该县环卫经营权,但其与周女士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周女士与环卫公司的关系仍应根据前述合同书来确认,即为劳务承包关系。故再审法院认为:双方属于劳务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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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王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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